•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078
  • 发文单位:魏善庄镇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魏政发〔2020〕28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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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村: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借贷、征占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各类合同。

  (二)规范要求。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三)职责确定。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录入平台、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二、基本要求

  (一)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土地利用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所签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对方当事人为个人的,须由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字;若承租方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经济合同,须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三)合同年限。各村签订租赁、流转合同等,需使用镇级合同示范文本。租赁、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确权合同、征占地合同、集建地合同除外。

  (四)合同招投标。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项目等合同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魏善庄镇村级重大经济事项管理办法》(京兴魏政发〔2019〕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镇属公司以外主体流转的(含集体受托流转),执行《大兴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席会议制度》。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含集体受托流转),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含有镇、村经济组织股权的法人企业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亩以上的,须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三、合同的订立

  (一)村级提议。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的要求,履行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程序,对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依照镇经管站提供的经济合同参考样式,形成合同初稿,上报村级重大事项事前咨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二)联合预审。执行区、镇两级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镇级重大事项事前咨商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并作出镇级批复。对涉地经济合同,特别是土地经营权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镇属公司以外主体流转的,严格执行《大兴区农村集体土地“村地区管”管理办法》(京兴政发〔2020〕00号)文件,实施区级联审。

  (三)民主议定。对通过镇重大事项事前咨商领导小组或区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合同初稿,提交村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经党员大会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合同初稿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决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或按镇党委决议执行。

  (五)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前,村集体应将准备签订的经济合同样本及相关附件交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村级印章。

  (六)公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京兴魏发〔2020〕11号)文件精神及时公开。

  四、镇级合同的登记备案

  (一)合同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须将合同纸质版提交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备案登记,并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二)备案资料。村集体应提供以下资料:合同文本正本一份;涉地合同四至图一份;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咨商、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备案登记回执。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备案登记。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后,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合同备案登记回执。严禁私自签订合同隐瞒不报。

  (四)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编制方法是“村名称首字母+合同类别首字母+序号”。根据实际情况,我镇共有七大类十一小类合同,各类别对应字母为:确权合同(Q)、流转合同(LZ+村庄序号)、经济类合同(J)、村民捡拾边角地合同(一般无合同)、征占地合同(ZD)、设施农业合同(全区有编号规则,魏善庄镇是:WS序号-村首字母)、其他合同(QT)、拆除腾退中经济合同(JC)、履行中经济合同(J)、临时性经济合同(LS)、村集体对外流转合同(LZ)。例如:DNYF-J-001(东南研垡村第一份经济类合同)。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五)备案合同存档。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设立合同专管员,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备案合同应实行专柜存档,即时存放,合同按村分类存放到档案室,做好保存管理,合同终止后,镇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

  五、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人专管。各村设置合同专管员职务、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专管员负责起草本村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程序的执行、跟进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动态更新经济合同台账及北京市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库信息,并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汇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二)档案管理。各村应制定本村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合同档案应专柜存档,防止遗失和毁损。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

  (三)定期清查。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检查,重点对经济合同电子台账、纸质版档案归档情况及合同款的兑现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村应及时动态更新合同台账和平台数据库。

  (四)合同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定期与镇记账中心会计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逐项逐笔公开一次。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承租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诉讼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五)合同档案交接。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财务专管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经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确认后,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六)年度考核。镇政府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作为村级重点工作之一,并列入年度考核计划。

  六、纠纷与责任追究

  (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经济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内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京兴魏发〔2020〕1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争议处理。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时,应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协调处理。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妥善解决。

  (三)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和咨商程序擅自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村法定代表人(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镇党委直接约谈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严重时提交纪委或相关部门处理;对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隐瞒不报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以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为名,侵吞集体资产、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由于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失于监督管理,给集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村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见附件:附件一: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