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依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总指办发〔2014〕28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4〕7号),大兴区财政局、大兴区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财〔2019〕81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2020修订)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6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村集体承担的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相关工作。
二、村书记为本村平原生态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依据《委托管护协议》约定的内容,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平原生态林管护工作,自觉接受镇级业务部门监督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转包或聘用第三方公司进行管护。
三、人员管理
(一)用工规定。每村配备1名专职管护人员及1名专职电工,每300亩地配备一名巡查人员,不足300亩的配备一名,纳入村级长期用工管理范围,人员名录及报酬标准向镇业务管理部门备案。临时性用工,相关村集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村级专职管护人员负责临时用工考勤管理,每月上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鼓励最大限度使用本地农民参与管护工作,原则上使用本地农民人数占管护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三)用工人员确定及人员报酬标准,按照中共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村级用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兴榆发〔2021〕4号)规定执行。
四、用车管理
(一)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可以购置或租用管护机械设备。购置管护机械设备的,按照中共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村级重要事项事前咨商工作意见(试行)》(兴榆发〔2019〕30号)规定执行。所购机械设备纳入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租用管护机械设备的,需签订租赁协议,结算时提供正规发票。
(二)生产性用车相关支出,按照中共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村级用车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兴榆发〔2021〕3号)规定执行。
五、管护标准
(一)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枯梢、枯枝率低于5%。
(二)林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无林木旱涝现象。
(三)林下地被生长正常,无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为害现象。
(四)浇水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五)灌排水系统、围栏等设施完整,林内道路平整、清洁、安全、畅通,警示与宣传标牌牢固、醒目、字迹清楚。
(六)出现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冰雹,暴雨,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
六、资金管理
(一)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林木抚育管理、林地管理、基础设施维护、森林防火等方面。管护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改善生态环境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其它支出。
(二)管护资金标准年初核定一次。由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结合上年度管护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报请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遇有工程性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按季度扣除相应管护费用。
(四)遇有其他临时性工作,管护内容增加导致管护费用不足时,另行确定。
七、考核机制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季节安排部署管护相关工作并按季度组织考核,依据季度考核结果支付管护资金。考核合格的,将管护资金支付到村集体账户。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管护标准的,扣除本季度全额管护资金的20%。再次整改仍未达到管护标准的,取消本村管护资格。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