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3-000010
  • 发文单位:长子营镇
  • 信息名称:(失效)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管理办法
  • 发文序号:兴长政发〔2022〕16号
  • 信息有效性:已失效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4-25
  • 发布日期:2022-04-26

展开

(失效)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我镇社会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5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7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责落实,持续推进简政便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兜住、兜牢、兜实、兜好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低收入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特困的人员向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委托市、区民政部门代为查询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三、审核确认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便民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按照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授权发起核对请求,经区级核对部门审核后,提交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在收到核对报告后,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公示。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委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

  3.确认发证。公示结束后,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全部材料报送至民生保障办公室。民生保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后民生保障办公室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并发放相应的社会救助证件。

  对不予确认的社会救助申请,送达不予确认决定书。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每月救助金经民生保障办公室试算完成后,由区民政局通过统发系统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民生保障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审批、变更、撤销的电子档案及备案表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四、动态管理

  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报送至民生保障办公室。民生保障办公室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终止或变更决定。

  五、档案管理

  1.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确保填写内容规范、内容应填尽填、部门盖章齐全、及时整理归档存放。

  2.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公布的信息外,档案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