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区政务服务局  日期:2021-06-30 13:47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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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卫生、文明、健康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5〕5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卫生,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卫生文明习惯, 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辖区内各街道、镇、部门、机关、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 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 建共享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 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使 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大兴区整体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大兴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是 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是大兴区爱国 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各街道、镇设立街 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下

  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社区(村)、各单位视具体 情况,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卫生街道、健康社区 等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依法组织开展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和落实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卫生街道、健康社 区等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协调和落实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协调和落实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 展本单位以及直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所管理的行业完成 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各街镇爱卫会、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本街镇卫生街镇、健康 示范单位、健康社区或健康促进示范村的创建,组织落实禁控烟、 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

  (四)引导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健康 宣传、组织开展培训,推广先进经验;

  (六)执行区爱卫会、区爱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 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街镇爱 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第十三条 各街道、各镇应当结合本街镇建设规划,设置和完 善卫生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改造等环境 卫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引导各主体单位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 划,并建立卫生宣传、清扫保洁、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检查 评比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倡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 卫生保健知识。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设置 和维护好防鼠、防蚊蝇设施,组织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 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 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并长期保持。

  第十七条杀灭后的蟑螂和苍蝇尸体要及时处理,最佳处理方

  式为集中焚烧,也可导入市政管线。杀灭后的死鼠应集中收集填 埋,对于少量的死鼠可就近填埋,填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蚊虫 不需要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巡查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 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无违建。路面硬化,绿化达标。落实“门 前三包”,做好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pdf

关于印发《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