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卫生、文明、健康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5〕5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卫生,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卫生文明习惯, 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辖区内各街道、镇、部门、机关、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 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 建共享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 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使 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大兴区整体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大兴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是 大兴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是大兴区爱国 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各街道、镇设立街 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下
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社区(村)、各单位视具体 情况,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卫生街道、健康社区 等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依法组织开展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和落实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卫生街道、健康社 区等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协调和落实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协调和落实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 展本单位以及直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所管理的行业完成 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各街镇爱卫会、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本街镇卫生街镇、健康 示范单位、健康社区或健康促进示范村的创建,组织落实禁控烟、 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
(四)引导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健康 宣传、组织开展培训,推广先进经验;
(六)执行区爱卫会、区爱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 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街镇爱 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第十三条 各街道、各镇应当结合本街镇建设规划,设置和完 善卫生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改造等环境 卫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引导各主体单位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 划,并建立卫生宣传、清扫保洁、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检查 评比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倡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 卫生保健知识。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设置 和维护好防鼠、防蚊蝇设施,组织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 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 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并长期保持。
第十七条杀灭后的蟑螂和苍蝇尸体要及时处理,最佳处理方
式为集中焚烧,也可导入市政管线。杀灭后的死鼠应集中收集填 埋,对于少量的死鼠可就近填埋,填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蚊虫 不需要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巡查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 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无违建。路面硬化,绿化达标。落实“门 前三包”,做好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