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日期:2022-10-18 10:45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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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兴政发〔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 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 行)》已经 2022 年 9 月 29 日第 16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执行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决策任务,上级政府和部门已履行完毕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的,不需要重复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决策程序,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人事任免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 施、外交外事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全区实际,确定 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作 出决策。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协调, 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及议定事 项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和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区政府办公室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配合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及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等,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行政考核等相关工作。

  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公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公布和解读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的,或者报市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 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 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 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法治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一条 在组织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镇、街道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申报。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联审,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 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也可以组织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可以建议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请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牵头单位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按照本章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六条 启动决策程序需要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研究论证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区长、副区长提出建议的, 由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提出 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 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 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建议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 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拟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 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 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应决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等

  (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和电子信箱等。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依据 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市级专家库。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 主管行业特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专家。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也可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 质、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 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地出具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 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二条 区委政法委统筹指导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提供风 险评估服务并做好经费保障,由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 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 境和自然资源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产流失、带来重 大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的投 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等;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大 兴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出台的有关文件,可以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 初审,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区 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内部合法性初审,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函、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

  (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 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全文,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根据需要可以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证明材料以及相 关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证明材料;

  (八)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体、权限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及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

  (二)内容审查: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程序审查: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审查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专业技术问题需深入征求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邀请决策承办单位、相关部门、 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论证和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 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与区司法局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 能达成一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区政府讨论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据

  (三)决策履行程序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参与相关情况、 专家论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四)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意见分歧协调等情 况说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而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议题,不予安排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区政府安排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 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等列席会议,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四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 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 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六章 决策公开、解读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 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 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 传解读。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决策事项上会材料、制发会议纪要等相关集体讨论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全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启动程序相关材料,包括决策事项建议材料、研究论证材料、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及决策草案等材料

  (二)公众参与程序材料,包括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的,须对调整后的决策草案及说明进行归档。依法 不履行该程序的,应归档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专家论证程序材料,包括专家参与论证的相关材料、论证意见或者论证报告等材料。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应归档不 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风险评估程序材料,包括开展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应归档不履 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程序材料,包括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部门调整 或者补充的材料等

  (六)集体讨论程序材料,包括提请审议的请示,决策草案 及说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说明以及有 关单位的复函,集体讨论会议材料等

  (七)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八)决策执行与调整(含决策后评估)相关材料

  (九) 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相关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跟踪决策执行过程和实际效果, 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督查检查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着手采取补救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 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 组织等,不得参与决策后评估。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五)评估结果。

  第五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 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 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区政府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 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论证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 依法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 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 年 10 月 29 日区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

  (京兴政发〔2013〕3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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