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08-09 10:57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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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兴政农发〔2022〕70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区经管站起草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22年8月9日

  附件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把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函〔2018〕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应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范围。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益,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得纳入年度经营性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为目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跨空分配。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收益分配方式,减少实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转变。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2.坚持发展优先。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3.坚持按股份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或产权制度改革细则规定,按照成员(股东)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坚持民主决策。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收益分配顺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四、收益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收益分配前要进行财务核算,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

  2.提出方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严格执行章程或产权制度改革细则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管理、决策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3.履行决策程序。按照大兴区“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对村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和实施。

  4.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报镇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会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分配,相关材料原件全部由镇经管部门备案存档。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收益分配工作。各镇经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

  2.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年度收益分配审计,由各镇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杜绝弄虚作假、跨空分配等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3.加强工作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