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庞各庄镇  日期:2023-01-11 10:29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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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乡村民宿服务要求及评定》(DB11/T 1752-2020)以及大兴区庞各庄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庞各庄镇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农村地区,经营者利用自有住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合法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餐饮服务的场所。

  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增收。

  民宿经营需明确主题定位、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符合庞各庄镇发展规划,具备经营可持续性。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三条 结合《乡村民宿服务要求及评定》(DB11/T 1752-2020)以及市、区、镇关于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乡村民宿单幢建筑的经营用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四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大兴区及庞各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应当避开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

  第五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无安全隐患。

  设计、修缮、改建的民宿建筑,建筑用地范围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私搭乱建。其中,修缮、改建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1.位于镇、村的,利用村民自有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上述建村〔2017〕50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2.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3.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七条民宿的开办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宿的经营规范

  1.治安:民宿经营者应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自行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卫生: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相关安全培训。

  3.食品安全: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4.环境保护: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5.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者需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申报星级评定。

  民宿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实名登记,如实提供经营信息。

  6.标识标示: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风险防范: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8.守法睦邻: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镇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数据统计。

  第十条 镇内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发展)、市民活动中心(宣传文体)、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城乡建设办公室(环境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办公室(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派出所、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水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平安建设办公室(安全管理)等部门组成镇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

  镇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形的民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将结果于30日内上报镇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镇级行业协会,支持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十二条 对于民宿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市民活动中心(宣传文体)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宿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2-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宿管理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