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出新规 农药经营单位需持证营业

来源:大兴报  日期:2018-06-01 00:00 打印 【字体:

  2017年国务院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在2017年6月1日实施。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到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凡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办理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近日,记者从区农委获悉,为不影响农药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确保农药经营审批工作有序开展,区农委在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为农药经营企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5月24日,记者来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刚刚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负责人赵恒秀十分高兴:“有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合法经营了,我觉得这个规定不仅可以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对我们的指导,还增强了我们经营企业的安全意识,对整个行业的监管,以及农业未来的发展非常有好处。”

  据了解,申报《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这个新的规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控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品使用,不仅可以进一步强化我们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更是广大农户的福音。”区农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王振欢说。

  区农委工作人员提示:即日起到2018年8月1日,农药经营企业可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D厅农委窗口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业务。办理人需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一份;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一份;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一份;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一份;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一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dx.221.gov.cn。(记者 卢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