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发布

来源:大兴报  日期:2018-11-02 00:00 打印 【字体:

  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发布通告,公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该《规定》在合规电动自行车申请材料、登记时限、办理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或放宽。据了解,合规电动自行车上牌最快15分钟就能完成。

  《规定》对上牌需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减免,车主不必再提供复印件了。电动自行车车主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即可办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为群众免费复印申请材料。交管部门介绍,所谓购车凭证,主要指的就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规定》放宽了已购合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时限。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为了方便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规定》对该部分既有的电动自行车放宽登记时限至明年4月30日。也就是说,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在2019年4月30日前均可办理注册登记。

  而对于2018年11月1日后购买的,已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

  此外,7种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规定》列出了7种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包括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系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记者 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