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后,对本项目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公示。
1、项目概况
北京市大兴区京军医院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村1幢等5幢,东经116.340934o,北纬39.759317o。本项目东至康顺园小区,南至诚意顺达汽车修理厂,西至滨河街,北至康顺园小区。项目东侧边界与康顺园12号楼、13号楼、14号楼最近距离均为6m,与11号楼最近距离约为35m;西侧边界与滨河街最近距离约为5m;北侧边界与康顺园10号楼最近距离约为20m。
本项目占地面积1752.80m2,建筑面积7008.4m2;医院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口腔科、中医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中西医结合科;医院设置床位60张,牙椅4张;医院中医科设中药煎药室。项目建成后拟定接诊量约为200人次/天(73000人次/年)。
本项目设置工作人员为63人,门诊接诊时间为8:00~20:00,年工作日为365天,急诊及住院部接诊时间为24小时/天。本项目无员工住宿情况,不设置食堂,员工与住院病人用餐外订。
北京市大兴区京军医院由北京军科华军干细胞生物医学研究院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费用约为80万元,占总投资的8%,主要用于废气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绿化等。
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2013年5月公布的201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大兴区SO2年均浓度为0.035mg/m3,NO2年均浓度为0.064mg/m3,PM10年均浓度为0.124mg/m3。SO2和NO2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PM10超出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超标率为77.1%。
2、地表水环境
项目距离最近地表水体为新凤河(与项目东南侧边界最近距离约1400m),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河流水质监测结果,新凤河自2012年12月至2012年7月一直为无水状态,因此本报告对新凤河水质现状不做具体分析。
3、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位于大兴新城一、二水厂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010年,大兴区黄村卫星城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超过评价(III级)标准的污染项目是总硬度、大肠菌群,8月总硬度监测值为529mg/L,超过标准79mg/L,8月总硬度监测值为522mg/L,超过标准72mg/L,3月大肠菌群为9个/升,超标2.0倍,8月为未检出。其他监测项目pH值、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硫酸盐、氯化物、氰化物、挥发酚、汞、铅、砷、镉、六价铬、铜、锌、铁、锰、阴离子洗涤剂、氟化物年度内两次监测均符合标准。
4、声环境
根据《大兴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关于2001年调整新建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的请示》(兴环保字[2001]1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位于为GB3096-2008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且其南侧边界距离康庄路(交通干线)距离大于50m,因此本项目昼夜环境噪声值执行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为了全面地了解项目周界环境噪声现状,环评单位对评价区作了详细的调查,并对环境噪声进行了现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东侧、南侧、西侧和北侧边界各点监测值能够符合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良好。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是经营场所的装修、医疗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中材料的切割和钻孔均在室内完成,产生的少量木粉尘和金属颗粒物距边界较远,很少有粉尘逸散到边界以外。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进行在堆放、运输过程中进行表面覆盖;同时及时清扫车辆洒落的砂、土,并不定时地洒水抑尘来减少扬尘的产生。可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中产生的少量焊接烟尘在保持通风的情况下很快被稀释、扩散,净化。
本项目运输量较少,运输过程中的汽车尾气对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生活污水排放量为约320m3,进入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黄村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CODCr、BOD5和SS达到DB11/307-2005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水环境基本无影响。
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装修阶段产生噪声时间较短,强度较大,项目禁止在夜间装修,装修机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于室内运行,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产噪设备的位置,尽量使之集中作业。在昼间装修过程中,通过对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的现场实测,所得数据小于70 dB(A),符合GB12523-2011排放限值的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妥善安置,表面覆盖,定期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委托当地环卫机构定期清运。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四、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及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环境
(1)恶臭气体:污水站各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以氨和硫化氢为主。本项目设计中所有处理池均为地埋式,并加盖密封起来,同时对可能产生臭气的处理单元进行臭气收集、活性炭吸附后,最终通过预留排气孔沿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约为20m。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2)厨房油烟:医院餐厅在运营期存在油烟排放,设置油烟净化器后(净化效率80%),油烟排放量约为0.012t/a,排放浓度约为1.02mg/m3。油烟排放浓度及选取的油烟净化器效率均符合GB18483-2001中的相关规定,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备用发电机试运行废气:备用发电机运行工时较少,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远低于北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因此项目排放的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4)煎药室气味:产生的气味排放量较少,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
2、水环境
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主要污染物CODCr、BOD5、SS、粪大肠杆菌、总余氯的排放浓度符合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污水预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项目综合废水最终排入黄村污水处理厂,黄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采取活性污泥法,总设计规模为8万m3/d,目前实际处理量约为7.67万m3/d ,处理容量可以符合本项目的排水要求。
项目综合废水不直接排入地面水环境。综合废水中的病原微生物经消毒处理(接触时间1小时以上)后对市政污水管网无不利影响。因此,本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对周边地面水环境基本无不利影响。
3、声环境
根据噪声排放预测结果,项目运营期东侧、南侧、西侧和北侧边界噪声值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放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储存室,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应由专人负责,委托北京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二清分公司(D11000013)定期处置。项目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包括废显影液、废药品、废汞血压计和废化学试剂等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G1101140014)定期清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分类收集;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处理,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其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五、环境风险评价
本项目风险事故主要为污水设备非正常工况条件下的废水排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在收集、储运中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次评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风险应急预案,通过规范的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最大程度降低项目建设产生的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需要对CODCr进行总量控制,因项目综合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黄村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由污水处理厂统一申请,本项目不需重复申请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七、公众参与
1、现场张贴公示材料,公告项目概况、建设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项目附近小区居民的意见。
2、环评单位在接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编制完成阶段分两次将项目概况、建设内容、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网站上进行网络公示。
3、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向可能受到本项目影响居民和单位共发放调查表50份。
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期间,被调查者在了解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无人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从公众参与调查角度出发是合理可行的。
八、选址合理性分析
九、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预计本项目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的基础上,医院运营期切实落实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的各项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要求,则本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
十、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京军医院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13901148287
电子信箱:ahejian685@sohu。com
十一、承担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1026号
联系人:朱工
联系电话:67264755
电子信箱:cmrcen@126。com
十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 1月8日~2014年1月21日。可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发回公众参与调查表、回函或提交书面意见等。
十三、环境影响评报告书简本
在公布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提出有关意见和要求。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