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大兴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相关工作。
《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京兴政办发〔2009〕36号)和《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京兴政办发〔2012〕51号)已不符合目前发展需要,需废止。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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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docx
附件2: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