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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共收到289条建议,经梳理,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调节金缴纳证明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244条)以及个人缴纳调节金(45条)两方面。经与区级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针对“调节金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的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第十三条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属于中央文件要求,区级无法自行删除,故此建议无法采纳。
二、针对“个人缴纳调节金”的相关建议,因目前上级调节金政策中暂无对个人缴纳调节金的描述,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再转让方为个人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如后续上级政策明确,需按照上级文件予以调整,故此建议无法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