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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4日政协北京市大兴区
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大兴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区委和区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大兴区的社会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委员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大兴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建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协调高效”提案工作机制,积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协调、沟通和配合,做好提案基础服务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工作计划;
2、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审查立案并参与提案交办工作;
4、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5、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依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6、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7、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8、加强与中共大兴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
9、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10、积极争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
第十一条 就提案工作形成的文件,须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对于在大兴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依据《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优秀提案名单,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在全体会议期间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会同区政府联合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区政协机关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区政协召开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提案组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人的资格:
1、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3、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参加区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北京市的政策法规在大兴区的贯彻落实;要围绕大兴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需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提案人可通过区政协提案电子管理系统,使用各自的密码直接提交提案,利用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或交磁盘,也可用专用提案纸提交,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做到字迹工整。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需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党派、人民团体要加盖公章;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按照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依据《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提案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送中共大兴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管副主席阅批。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区委系统承办的,由区政协直接交区委督查室;属于区政府系统承办的,区政协与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交办;平时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提案分析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分析报告;推荐重点检查督促办理提案的建议,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大兴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办公室,依据中共大兴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做出书面答复。
1、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督促提案落实的工作;
2、提案人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如实按规定时间反馈给承办部门。提案人和承办单位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提案委员会与提案人共同分析后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3、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4、办理提案工作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应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将涉及本单位问题的书面答复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次性答复委员;
5、委员联名提案,答复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主要负责人;界别提案,答复召集人;
6、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凡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向提案人说明情由,取得谅解和理解;
7、收到提案后,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做出书面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办妥,经交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
8、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沟通情况,增进了解。
第七章 提案办理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按程序、分层次进行检查督促、民主监督。分别由常委会、主席会、专委会以视察、听取情况汇报、座谈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要逐件审阅。对提案人寄回的《对提案办复的意见征询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提案人对办复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重点提案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重点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