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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核查相关线索时,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具体卡号为:110224********461X。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医保发〔2024〕7号)以及《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的规定,对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人员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以上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由个人持社会保障卡使用就医并全额现金支付,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规定,相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按手工报销方式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参保人员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特此通告。
北京市大兴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