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并超过十五日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6年3月30日,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1号楼3层L3015、L3016注册成立了你公司。你公司经营期间,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以预付费的形式购买一定的游泳次数,接受你公司提供的儿童游泳服务。2019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先后有55名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热线或者到德茂工商所进行举报,称你公司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未按照退款协议退还会员卡内余额,且你公司已经闭店失联,未退款金额约合459260.3元。因你公司已经失联,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调取你公司办理会员卡的数量及未退金额总数。经与举报的消费者联系取证,消费者证实截至2019年9月16日,你公司还是无法联系,也无任何理由告知,仍未办理退款,你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单、EMS邮寄单据、电话录音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宁、侯远行 联系电话:69241274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