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0-03-19 10:03 打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为全力做好2020年大兴区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切实提高站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生态环境基础。

  二是要全面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深刻认识新阶段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特征,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全力以赴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履行污染防治责任,深化、细化、量化各项任务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是要提升治理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提高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抓好源头防控,精准施策,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一微克”行动,聚焦柴油货车、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尽最大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治理,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治理修复,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四是要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理念,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要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要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要严格督察考核。大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将纳入区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并作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重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大兴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2.大兴区打好碧水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3.大兴区打好净土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大兴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

  1.本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三年滑动平均浓度继续下降。各镇街PM2.5年均浓度同比持续下降。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路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2.各镇街粗颗粒物(TSP)浓度同比下降20%。排名全市后30名、后10名的镇街数量力争比2019年各减少50%。

  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3.本区降尘量控制在6吨/平方公里·月左右。各镇街降尘量控制在6吨/平方公里·月左右。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4.深入开展“一微克”行动,以精细化方式加强扬尘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重污染天气,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指办、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路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深化扬尘污染治理

  5.落实《北京市扬尘管控工作意见》和《大兴区扬尘管控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施工、拆迁拆违等项目的扬尘管控,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指办、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视频监控安装要求,利用全市统一的扬尘监控系统平台,加大对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工地,规模以上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场所扬尘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指办、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7.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牵头实施的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三不进,两不出”管控措施,对土方开挖和回填阶段工地建立重点项目台账。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8.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停工整改、限制评优等手段,督促整改到位,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指办、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9.推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开展绿色升级改造,完成2家沥青混合料搅拌站改造,达到北京市《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绿色生产技术指南》要求。对新建道路,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应明确要求采用符合绿色生产要求(三星及以上)的沥青混合料搅拌站作为沥青混合料供应商。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公路分局

  协办单位:区交指办、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0.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减量集约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2019-2025年)相关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年底前,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完成绿色生产和密闭化升级改造,完成12家混凝土搅拌站改造。使用砂石绿色基地生产和采用“公转铁”运输原材料的比例逐步提升,达到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11.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加大扬尘执法力度,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至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定期对各行业、各镇(街)施工工地执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更新工作台账。对列入台账的施工工地,各属地一级执法部门,对上账施工工地的月检查率要达到100%;区级执法部门的月检查率(含远程视频监控)不低于60%。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指办、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2.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各属地粗颗粒物(TSP)浓度与执法量相衔接的通报机制,实行交叉执法机制,对粗颗粒物(TSP)浓度排名靠后的属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协办单位:各属地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3.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端严惩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闭环管理体系。城市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车辆数据对接,通过电子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依法严处非法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所属车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安装渣土运输车辆车牌识别与洗轮机监测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施工工地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制度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工地渣土车违规情况。区交通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工地渣土车违规情况,对违规严重的项目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暂停车辆进出工地资格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交通支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4.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织,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市道路“冲、扫、洗、收”新工艺作业率提高到92%。区公路分局组织做好普通公路清扫保洁,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评估结果,对清扫保洁水平较差单位采取约谈、扣分、处罚等措施。各属地进一步做好属地街巷和农村道路清扫保洁,确保各级道路尘土残存量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提升道路洁净度。区财政局配合做好清扫保洁资金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公路分局、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5. 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每月对道路尘土残存量排名、道路积尘负荷排名、扬尘执法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6.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农业领域留白增绿、保护性耕作、农机作业扬尘治理、耕地休耕试点等工作,有效加强农业农村扬尘管控。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7.实施“以图治尘”,运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定期对各属地裸露地表开展识别,动态掌握辖区裸露地表面积、变化趋势。各属地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对疑似裸地进行核准,对核实后的裸露地表建立“一图一表”,实现挂账销账,实现滚动式、全境域治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各属地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交指办、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8.实施“以技治尘”,全面推进扬尘治理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通过使用抑尘剂,创新扬尘治理模式等措施,综合提升辖区科技治尘水平,降低区域尘负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推广拆迁拆违、施工建设、装修等项目高围挡封闭化作业方式,有条件的实施全密闭化作业试点。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交指办、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9.实施“以路治尘”,针对重点路段积尘严重问题,选取一条道路作为治理重点,利用督查、科技等手段查找问题根源,运用行业、部门管理,监督执法等方式,破解道路积尘严重问题。治理结束后,对相关模式、手段、方法进行固化及推广,在全区范围内逐条道路打好扬尘治理歼灭战。

  牵头单位:各属地、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交指办

  20.持续推进降尘考核,在全区20个镇街安装降尘监测装置,每月开展计量检测和排名考核。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1.完善车载物联网扬尘监测系统,充分利用全区公交车和出租车上安装的实时监测设备,掌握道路积尘等动态变化数据,指导属地开展精准治尘。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22.开展区级扬尘管控专项督查,切实压实属地责任。根据督查中发现的扬尘问题数量、粗颗粒物(TSP)排名情况、重点道路积尘监测结果,对相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预警、约谈、线索移交等方式,督促各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扬尘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23.各属地全面梳理辖区内裸地等面源扬尘情况,加快采取绿化、生物覆盖、压实、硬化、冲水等措施,下大力气分类治理拆迁拆违、“小微工程”(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架空线入地工程等扬尘污染,定期维护。

  牵头单位:各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

  协办单位:区交指办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4.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及日常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治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交通局

  协办单位:区交指办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深化移动源治理

  25.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属地对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对未经过编码登记及未张贴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交指办、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6.落实北京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全区范围内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管理,加强工程机械的监督执法,消除冒黑烟现象,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交指办、各属地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27.加快淘汰更新各行业老旧燃油工程机械、内燃机车;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机械。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路分局、区交指办、区农业农村局、机场筹备办

  协办单位:京南物流基地管委会、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28.2020年1月1日起,辖区新增或转入的全部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协办单位: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9.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全年在进京路口和主要道路完成13万辆次以上的重型柴油车检查,入户检查1万辆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0.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车辆总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生态环境和交通部门将其列入超标车辆数据库或重点监管对象。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组织对各区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排放检验数据,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

  协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1.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京南物流基地管委会、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邮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2.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工作,利用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依托大数据分析情况,实施精准执法、提高效能。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3.严格货运车辆禁限管理,依托交通支队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联合执法力度。以京开高速和清源路交叉口、京福路和黄亦路交叉口、芦求路和清源西路交叉口、兴旺路和康庄路交叉口、清源路和兴业大街交叉口为重点,强化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违法、违规问题管控。

  牵头单位:区公安交通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4.交通、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首检发现的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及处置的信息反馈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5.落实北京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按照“铁路优先、公路优化、宜铁则铁、宜公则公”的原则,以大宗生产生活物资“公转铁”为重点,扎实推进货物运输结构优化工作落实见效。年底前,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力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交通局、京南物流基地管委会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6.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油品质量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和单位非法储存燃油台账的基础上,每季度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发现油品质量问题的,追溯销售企业,涉及本区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企业油品进行检查,涉及外地的企业,定期汇总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7.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在京销售的车用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加大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的监督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应急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深化生产生活源监管

  38.组织完成化学品制造、印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全覆盖”。强化证后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9.聚焦生产生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指标。深入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0.落实镇街环保管理责任,与网格精细化管理相结合,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1.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坚持减量发展,聚焦人均、地均产出等指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监测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差异化政策措施,对综合监测排名靠后的企业,落实市级约束政策、加强监管等要求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2.落实《2018-2020年北京市镇村产业聚集区整治升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镇村产业聚集区年度考评,巩固疏解、淘汰、整合、升级改造成果,继续推进村级工业区拆除腾退,实现“腾笼换鸟”、提质增效。2020年与2017年相比,镇村产业聚集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20%左右。

  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3.推进工业涂装、医药制造、家具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和精细化管控。对年排放量超过10吨的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水平和削减潜力进行评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通过科技手段实施“一厂一策”深度治理。组织企业完成VOCs“一厂一策”治理5家。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4.落实北京市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能力提质升级2019-2020年行动方案要求,力争完成全区维修企业在用喷烤漆房的标准化治理改造,积极推广汽车维修喷涂用漆使用水性漆和低排放辅料,促进企业实施喷烤漆房标准化技术改造。年底前,完成56家汽修企业治理改造。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黄村镇、清源街道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5.针对生产、流通环节,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对生产企业、超市、建材市场的建筑涂料、胶粘剂进行抽查,每季度检测量不低于市级要求,曝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6.针对建筑涂料、胶粘剂使用环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单位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自行或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进行抽检、抽查,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左右,确保使用达标产品。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公路分局、区城市管理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47.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执法,结合实际开展印刷、家具、医药、化学品制造、机械、电子、汽修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对照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督促不合规企业于6月底前完成治理改造。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48.开展餐饮专项执法,聚焦重点(排放强度大、反复投诉),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贯穿全年的餐饮业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年检查数量达到3836家次,对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督促餐饮企业达到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协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巩固能源消费清洁化

  49.持续巩固“无煤化”成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销售燃煤行为,持续推进清洁取暖设备运营维护。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50.配合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促进能源绿色发展,积极推广地源热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全区清洁优质能源比重提高到97%以上,加快推进电气化进程,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助的能源供应体系。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51.开展节能效果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50%的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户自愿申请、通过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且经评定为A、B级的农宅,进行节能保温改造,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52.加大力度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材料,加大推进超低能耗建筑。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53.除因安全因素和特殊设备外,在大兴国际机场使用的运营保障车辆和地面支持设备基本为新能源类型,在航班保障作业期间,停机位主要采用地面电源供电。

  牵头单位:机场筹备办

  完成时限:年底前

  六、强化空气重污染应对

  54.落实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对排放强度高、总量大的重点行业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完善“一厂一策”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5.空气重污染期间,加强督查检查执法,督促落实“一厂一策”等各项减排措施,发挥对重污染的削峰降速作用。

  牵头单位: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协办单位:区应急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6.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7.建立区级空气重污染分级强化管控机制,如遇特殊气象条件,启动区级强化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本地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七、强化基础保障能力

  (一)强化统筹调度

  58.与邻近省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

  协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9.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贯穿全年的环境问题执法检查;利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新手段、新技术,实施精准执法;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加强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大气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协办单位:区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60.各镇(街)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大兴区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加强精细化管理工作,对辖区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解决,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完善更新污染源台账,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管理及“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作用。

  牵头单位: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1. 持续推进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修订完善本辖区网格精细化管理方案,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员队伍建设,每月对“一图、一表、一台账”内容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2.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全区行动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制定完成各属地、各牵头单位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并建立重点项目台账和任务清单,细化任务责任,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属地、各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63.定期对各镇街细颗粒物(PM2.5)浓度、粗颗粒物(TSP)浓度、降尘量进行排名、通报。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强化科技支撑

  64.开展臭氧与PM2.5协同减排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5.编制大兴区2019年污染源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6.以大兴区交通干线为基础,开展以机动车尾气为影响因子的空气质量影响评价。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7.编制柴油车对大兴区污染贡献率调查报告。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3月底前

  68.整合现有生态监测资源,开展2020年大兴区智慧生态终端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9.开展“共护蓝天-高校帮扶手拉手”项目,针对大气质量排名靠后的镇街,与高校结对子帮扶指导,实现空气质量好转。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0.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立移动式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动态掌握辖区污染物分布及变化情况。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1.实施大气污染物小尺度溯源,针对工业园、重点工地、裸地提供污染源分析报告和预警,有效提高监管精准度,实时掌握污染物浓度及变化趋势,实现污染排放源头控制。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2.启动2020年“领跑-大兴”超低排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3.以能源结构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临空经济区建设为重点,开展PM2.5溯源结果跟踪验证研究。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4.持续开展大兴国际机场对大兴区空气质量的影响评价。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5.机场筹备办配合首都机场集团,开展大兴国际机场空气质量监测。

  牵头单位:机场筹备办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76.通过采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推进车辆电动化、加快淘汰老旧车、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等措施,配合完成北京市交通领域污染物排放减量目标。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7.配合市级部门完善车用柴油统计、监控和总量削减指标体系,力争车用柴油使用总量持续下降。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统计局、区邮政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78.严格执行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市域限行政策,加快淘汰国三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年底前

  79.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4.5吨以下)等车辆基本采用电动车。年底前,力争邮政、城市快递、轻型环卫车辆(4.5吨以下)、办理货车通行证的轻型物流配送车辆(4.5吨以下)基本为电动车。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邮政局、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教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80.加快推进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和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形成全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充电桩用地选址、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邮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81.大兴国际机场等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做好充电桩用地选址、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机场筹备办

  协办单位:区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年底前

  附件2

  大兴区打好碧水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1.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巩固改善,地表水国家和市级考核断面达到考核标准;防止黑臭水体出现反弹;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达标;地下水水质总体稳定。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保证饮用水安全

  2.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台账,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委、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4.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等要求,对照区级、镇级、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开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工作。在保障居民供水的前提下,对长期不用或水质不达标的水源井按规范进行封填。对在用水源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台账,分类分批进行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5.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评估。其中,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全面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确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立农村饮用水源地台账。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建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千人供水工程(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至10000人的供水工程,不包括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地、千人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水源地清单。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7.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区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逐步公开镇级、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8.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典型区域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优化地下水监测评估体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深化水环境治理

  9.按照市级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梳理河湖水环境治理中存在问题,制订“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我区水环境治理工作,完成2020年年度任务目标。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0.针对新城周边重点区域,对接规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2%以上。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11.在对全区入河排口开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查、测、溯、治、管”思路及分类分级管控要求,开展全区入河排口整治工作,确保形成有效监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12.完成市级下达的新建污水(再生水)管线和雨污合流管线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财政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13.完成市级下达的再生水利用量指标。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14.全区城镇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逐步增加污泥产品在本区园林绿化中的使用量。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园林绿化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15.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对粪便消纳站、化粪池的污染评价,研究制定粪便与污水协同处理工作方案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6.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组织完成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医院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全覆盖”;强化证后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效果。完成本市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7.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区20%以上面积实现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18.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初期雨水、合流制溢流污水调蓄设施规划研究,推进调蓄设施建设,减少对下游河道污染。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9.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的巡查和管理养护,持续开展雨水管网“清管行动”。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0.配合市级部门在第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黑臭水体交叉监测。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1.认真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确保本区已治理的18条段黑臭水体巩固整治效果,实现长治久清;将小微水体(含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实行常态化管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2.开展对道路边沟、农村地区沟渠和坑塘等小微水体(含农村黑臭水体,下同)普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小微水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养护单位整治管护职责。按照污水、垃圾、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户厕改造、土地整理、小微湿地建设等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小微水体不同使用功能,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并按方案加快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启动小微水体治理试点。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3.加快重点流域治理,加强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力争本区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4.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污水治理,完成44个村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2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达到全覆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26.全区农村地区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村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本完成全区村庄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全区农村公共厕所基本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27.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新增完成44个以上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相关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8.探索农村生态治污新模式,完成安定镇农村污水处理(生态治污试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安定镇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五、开展水生态保护

  29.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0.完成市级下达的用水总量、新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等指标。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1.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32.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33.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水生态调查评估等工作,进一步科学合理评价我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34.对有排洪排涝功能的水体,在满足排洪和输水功能前提下,减少对自然河道的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能力;对无排洪排涝功能的水体,严禁实施渠道硬化。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5.按照市级部门时序安排,结合实际,启动利用再生水资源实施河道生态修复试点项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六、深化京津冀水污染联保联治

  36.推进本区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北京市考核要求,力争出境断面水体水质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37.做好本区跨界断面水污染共治,推动我区与相邻市(县)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污染治理等方面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实现水污染联保联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七、完善水环境管理机制

  38.加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农业农村、河道沿岸等为重点,每月对水污染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9.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统筹全区河湖水环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河湖环境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建立问题发现、移交、处置、反馈长效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0.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对相关部门、镇(街道)水质改善和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评价,完成对全区以碧水保卫战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交通局、区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41.实施重点促进村水环境质量达标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评价机制,并开展评价。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42.对水环境质量排名全市后10位的镇(街道),采取通报、督查、约谈等手段,督促加快水环境问题治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相关镇政府

  完成时限:年底前

  43.按照市级要求,在建立覆盖到村(社区)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基础上,对村(社区)的水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附件3

  大兴区打好净土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

  一、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1.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继续推进详查监测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根据本市详查方案要求,完成重点工业园区、未利用地、背景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了解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相关属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全面完成市控监测网和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开展3个工业园区、2个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5000吨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5.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完成地球化学元素调查,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土壤和农产品长期协同监测,配合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开展林地土壤环境调查。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

  协办单位:相关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6.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要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将土壤状况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内容。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进一步完善垃圾堆放点规范管理,累计完成市级台帐内全部6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并验收,对2018年和2019年已验收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复验,确保整治成效。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安定镇、长子营镇

  完成时限:年底前

  8.全区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比2015年减少28%、15%以上,生态涵养区全部施用环境友好型农药。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强化农用地膜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回收体系,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地膜覆盖面积实现零增长。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9.建立禁止污水灌溉的机制,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制定再生水灌溉管理台账。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0.推进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试点监测,按照相应的水质标准开展评价。受污染农用地中发现存在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1.更新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6月底前

  12.督促2020年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督促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备案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和拆除活动方案。

  牵头单位: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3.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重点监管单位相应义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4.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同时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15.全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稳定下降8%以上。严格限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16.结合工业企业关停、退出等现状,及时更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台账清单。对台账清单内的堆存场所制定年度排查计划,并根据排查结果完善“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17.加快推进大兴循环经济园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安定镇

  完成时限:年底前

  18.督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修复措施。

  牵头单位:相关属地、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19.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0.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依法从严查处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1.继续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

  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2.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型医院、环卫中心等机构,组织建立小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3.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试点,为相关企业及时清运提供便利。

  牵头单位: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4.配合市级部门组织在辖区内销售的电池生产厂商依托其销售网络,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转运。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公安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应急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25.建立关停企业原址用地动态筛查机制,对本辖区内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开展拉网式筛查。凡从事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台账并动态更新。列入台账的地块,相关部门应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6.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名录应包括纳入再开发利用规划的疑似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等。对名录内地块,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区生态环境局对调查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调查、评审结果,更新本区污染地块名录。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试点办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27.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28.对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内的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属地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拟开发利用的,结合下一步用地规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各属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9.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需实施修复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修复方案,备案并实施;仅需实施风险管控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各属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0.加强名录内地块在修复工程实施期间的过程监管,现场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设立公告牌、公开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信息、加强二次污染防控、严格管理污染土壤转运。

  牵头单位:各属地、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1.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效果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评审,经专家确认后的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牵头单位: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32.配合市级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3.修复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仅开展风险管控等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各属地

  完成时限:年底前

  34.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完成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及时与区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将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项目,推送给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疑似污染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35.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于污染地块未经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6.动态监测关停企业原址用地台帐内地块、调查名录内地块、污染地块的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情况。

  牵头单位:区城指中心、各属地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37.配合市级部门综合评估辖区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五、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38.根据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安全利用类农用地,更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9.结合基本农田储备、调整工作,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0.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利用管理台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留存工作证明材料,实现从生产过程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能查验的完整闭环管理链条。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1.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协同检测,产出一季、检测一季,受污染耕地范围内加密检测。产出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严禁食用,及时调整强化安全利用措施;对于需要实施修复的耕地,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并实施。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2.配合建立园地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根据果品监测结果,研究制定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分类管理工作台账。对照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及北京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数据,加强林地、湿地土壤环境保护,做好源头管控,加大生物防治力度,强化农药减量工作。研究编制园林绿化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区园林绿化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3.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在开发前由实施主体开展土壤检测,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

  协办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六、保障措施

  44.制定《大兴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6月底前

  45.配合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评价体系,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6.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属地监管。以调查名录内地块、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为重点,制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禁止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牵头单位:各属地、区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大兴环食药旅中队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7.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管理人员、监测人员、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防治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8.对农民、农民合作社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重点培训农用地优先保护、安全利用方法和技术。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49.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面向企业、学校、社区等开展宣传活动,解读政策法规,宣传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问卷调查;鼓励公众反映土壤污染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各属地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50.区级行动计划印发1个月内,相关部门及属地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抓好组织实施,同时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牵头单位:各部门、各属地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

  51.12月底前,将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2.区政府与新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5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任务,按季度调度、通报重点任务进展,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属地开展专项督查,进行预警、约谈,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等问题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协办单位:区纪委区监委机关

  完成时限: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