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0-08-04 17:10 打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王立庄村,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登记检查时发现一男子藏匿在欲进村的小客车后备箱内,后该车强行倒车逃逸,连续刮倒3名工作人员,造成1人左踝骨骨折、唇部受伤,2人腿部和手部受伤。接报警后,大兴公安分局迅速开展工作,仅用6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男,35岁)、后备箱中藏匿的人员游某某(男,25岁)抓获。

  【调查与处理】

  目前,许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游某某因拒不执行防疫工作相关规定被批评教育,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法律分析】

  当前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坚决抑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并自觉配合社区、村庄的防疫检查。但该案例中的许某某拒不遵守检查规定,且撞上防疫工作人员后逃逸,其行为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可以看出,许某某自身防控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不但没有劝阻游某某借住的想法,反而帮其进入自己所在村内,这种行为增加了病毒传播几率,若游某患传染病,后果肯定不堪设想。许某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撞伤防疫工作人员,严重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并使3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受伤,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游某某因拒不执行防疫工作相关规定被批评教育,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疫情期间坚决杜绝此类阻碍防疫的违法案件,许某某和游某某都应为自己的不理智“买单”。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大部分公民都以身作则,非必要时尽量避免外出,同时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但仍有小部分人知法犯法,且存在侥幸心理,抗拒防疫检查,殊不知这可能会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会让防疫工作人员一直以来的努力付之东流。不要因为自身法律上的无知导致行为上的无畏,涉疫犯罪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为确保社区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保护防疫一线工作者人身安全,警方对抗拒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提醒广大公民切勿以身试法。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要自觉配合和服从防控管理,切莫做出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当心触碰法律底线。

  本案例涉及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五、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