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住建委  日期:2021-05-18 10:12 打印 【字体: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1〕3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11号)之要求,市住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依据此文件,结合大兴区建设工程实际,大兴区住建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组织申报、创建工作,进而提升我区住建系统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胡砚菲,联系电话:69251194)

  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绿牌"工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兴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等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提升我区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大兴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称"绿牌"工地是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符合要求后,向大兴区住建委申报,由区住建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通过后的工程。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自查申报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对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连同《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由项目参建三方共同确认并加盖项目公章,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区住建委安全科(建设大厦407室)。

  (二)受理审核

  区住建委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将对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且会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检查评选

  区住建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在3日内内组织评审成员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企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扬尘治理机构设立等管理措施进行核查并召开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经评审成员一致通过的施工项目可授予"绿牌"。

  第四条 大兴区"绿牌"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大兴区住建委负责,评选成员由区住建委委托建设协会聘请考评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在评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对结果严格审查,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条 区住建委每月组织一次对"绿牌"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同城管执法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统计"绿牌"工地扬尘治理违法违规情况,对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摘牌情形的进行摘牌处理。

  第六条 "绿牌"工地实施动态管理。"绿牌"工地一个周期为90天,在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顺延。如距离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则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天内禁止重新申请"绿牌"。

  第七条 "绿牌"工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除外);

  (三)连续两个周期取得"绿牌"的工程,纳入扬尘治理先进项目,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时按《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四)取得"绿牌"的工程在申报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绿牌"工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委将收回"绿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且查证属实,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二)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通报批评的;

  (三)一个周期内,被同一执法机关、因扬尘污染行为处罚两次的;

  (四)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暂停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的;

  (五)被市民因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扬尘污染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因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城管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罚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将"绿牌"(详见附件3)悬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正确悬挂"绿牌"、不接受社会监督或弄虚作假、伪造"绿牌"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doc

       附件2: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doc

       附件3:扬尘治理“绿牌”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