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提示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2-02-22 09:30 打印 【字体:

  近期,我局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个别劳务派遣企业存在转让劳务派遣资质的意思表示,现郑重提示:

  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资质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第15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规定,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资质是违法行为。

  二、以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形式转让劳务派遣资质,存在法律风险

  个别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采取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形式以达到转让资质的目的。但因投资人及股权并未发生实质和形式上改变,一旦资质非法转让后,原投资人无法控制和管理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所以,实际经营单位及个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导致的全部债务和违法经营后果均由原劳务派遣单位(投资人)承担。因此,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如需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办,申办仅需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单位不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任何收取费用的转让行为,均涉嫌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资质,我局若发现有劳务派遣单位存在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一经查实,必定严惩,绝不姑息!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