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政复字〔2022〕522号)
申请人:周海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溦,被申请人单位干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通过北京12345热线反映在大兴区旧宫镇德茂佳苑店社区便民生鲜超市购买的“芝麻酱”三无问题。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投诉调解。但是,截止至今,被申请人仍然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也未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是否终止调解和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等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截止到今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及处罚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我局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称于2022年6月8日通过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反映在大兴区旧宫镇德茂佳苑店社区便民生鲜超市购买的芝麻酱存在三无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并进行调解。经查,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于该日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相关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有接诉即办案件追踪信息管理与数据统计平台查询截图、被举报人周边地址主体信息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本案的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和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为大兴区旧宫镇德茂佳苑店社区便民生鲜超市。经查询该地址位于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编办关于做好大兴区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瀛海镇、亦庄镇、旧宫镇、采育镇工业开发区、长子营工业开发区、青云店工业开发区等87平方公里区域内市场监管职能划转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单位负责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另,经被申请人12345系统搜索亦确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