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政办发〔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要求,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本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利用一年时间完成自建房安全排查,建立全区自建房台账。
二是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四是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
1.排查范围。各属地要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机场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各属地和部门核查、区级检查、市级抽查,确保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一是产权人自查。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属地指导社区(村)组织产权人自查,如实填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二是各属地和部门核查。各属地应在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进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房屋显著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并督促产权人立即进行鉴定、整治;发现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鉴定、整治。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逐一归集核查信息,核查结果须由参与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各属地应根据自建房用途,统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同核查。
三是区级检查。将各属地核查信息汇总形成台账,结合辖区内违法建设图斑,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参与区级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各属地尽快组织开展整治。
四是市级抽查。市级相关单位对各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业机构参与,随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完成)
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以各属地为单位,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2022年9月底前,确保全区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排查(核查)、检查、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百日行动”台账,实行销账管理。
(三)彻底整治隐患(2025年6月底前完成)
1.依法拆违。各属地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明确对排查出的自建房是否保留,对不予保留的自建房开展联合执法,按违法建设管控要求及时依法拆除。
2.依规鉴定。各属地要将明确保留且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安全鉴定。产权人不按期鉴定的,各属地可依法依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3.加强整治。产权人应根据自建房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措施进行整治,并承担相关费用。各属地要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加快进行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一时难以拆除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管控措施。
4.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管站、市场监管、教育、文化旅游、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城市管理、体育、经信、民族宗教、出租房专班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1.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和各属地)
2.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研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委、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属地)
3.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结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在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的基础上,依法查处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研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各属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
4.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落实各属地责任,发挥区城指中心、社区(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城指中心、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属地)
5.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属地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等相关部门)
6.协助市级部门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推进北京市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属地)
7.协助市级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又加强鉴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8.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属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区级统筹调度。成立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刘学亮区长担任组长,何景涛副区长、张晓晟副区长、翟杨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委编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委统战部、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族宗教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城指中心、区委网信办和各属地为成员单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抽调1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属地组织实施。要坚持区级负总责、属地抓落实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属地比照区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名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各属地统筹组织,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排查方式、整治计划、资金来源、整改核查、监督执法等政策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工作有序稳定开展;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完善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专项整治负责领导和联系人,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支撑保障。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各属地要落实核查工作保障经费,并建立整治应急资金,用于应急状态下整治资金的垫付。区财政局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二是强化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服务支撑,指导、协调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三是强化信息化支撑。专项整治排查信息归集平台依托自然资源灾害普查信息平台开发,各属地应根据排查整治工作的系统用户数和数据量做好硬件设施的动态增扩准备,重点关注存储资源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安全管理。
(五)强化督促指导。区领导小组将对各属地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属地要加强工作进度汇总梳理,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落实进度,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成员单位自2022年7月起每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张跃;联系电话:69266048,13521351497;邮箱:zjwfwaq@bjdx.gov.cn)。
附件: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方案
附件
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和《北京市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成立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刘学亮区长担任组长,何景涛副区长、张晓晟副区长、翟杨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编办、区民族宗教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城指中心、区委网信办、区经管站和各镇街、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抽调1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托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市级部门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和房屋健康信息监管平台,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负责指导各属地依法依规用地;配合各属地在查处违法建设、临时建筑治理中提供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村民自建出租房屋管理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我区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办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落实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负责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统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治理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等专项整治工作。
区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加强自建房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支撑,指导、协调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工作经费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和电影院等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自建房用气、供暖用房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区城指中心负责指导属地自建房网格化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依法查处非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区经管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自建房屋的管理。
各属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部门统筹联动,明确职责任务,制定本辖区排查整治方案,方案要明确排查方式、整治计划、资金来源、整改核查、监督执法等政策保障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符合规划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实时关注社会舆情,防止负面炒作,确保工作有序稳定开展;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完善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负责配合相关属地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与排查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度协调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统筹调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加强日常工作调度。调度会会议纪要均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代章。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区有关部门和各属地落实《北京市大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三)做好宣传引导。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应每周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典型经验等。
(五)组建专家团队。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项整治专家团队,对各属地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同时参与区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