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3-03-08 16:26 打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国际妇女节,我国第100个妇女节。女职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与高质量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请相关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二、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严格落实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docx

附件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