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3-07-19 09:53 打印 【字体:

京兴政复字〔2023〕285号

  申请人:张中伟,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址山西省临猗县。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波,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以及未依法办理投诉案件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以及未依法办理投诉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投诉得受理和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通过北京 12345热线反映在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东新安里小区杨记驴肉隔壁华安烟酒超市购买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的问题,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被申请人让其提供证据,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告知的电子邮箱提交了投诉相关证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投诉调解。但是,截止至今,被申请人仍然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也未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仅通过12345举报未通过12345投诉,其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另,答复人于2023年3月6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已立案,截至复议时本案尚在办理过程中。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主要内容:“市民反映,自己在3月6日到华安烟酒超市买了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超市地址: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新安里小区杨记驴肉隔壁。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市民表示自己不记得净含量多少,来电反映销售过期食品问题”。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购买支付的相关证据。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北京冠辰鑫商贸有限公司(牌匾为华安烟酒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发现涉案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与2023年3月9日作出立案审批,并将立案情况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登记单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话录音及文字稿、被举报人经营资质、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有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投诉和举报的定义有明确阐述。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市民电话热线反映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不包含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的投诉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接到12345热线工单,经调查核实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予以立案的相关情况,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处理投诉职责的证明材料,未尽初期证明责任,不满足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且通过对被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的审理中,也未发现有包含申请人要求履职的投诉诉求。因此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