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兴丰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来源:兴丰街道  日期:2023-11-20 16:53 打印 【字体:

京大兴丰街道限拆字﹝ 2023﹞ 0050 号

  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三合南里38-8-102房屋产权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三合南里38-8-102

  案 由:违法建设

  经查:你在北京市大兴区三合南里38-8-102南侧的建筑物,具体为:东西长2.2米,南北宽2.1米,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4.6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62平方米。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 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 大兴 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