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2019-2021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车辆再次催缴公告

来源:区城管委  日期:2024-01-10 09:31 打印 【字体: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现对2019-2021年在大兴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后,经通知、催缴后仍未补缴欠费的停车人(相关车辆信息详见附件)再次进行催缴。请停车人按规定于2024年2月24日前,通过“北京交通”APP、“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京通”小程序等线上渠道,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在本市营业网点等线下渠道补缴道路停车费。如您已缴费请忽略。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docx

  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