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字体:大中小】
各养犬场、户:
根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支付免疫费用。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为做好大兴区犬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现将狂犬病免疫注射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犬狂犬病疫苗免费注射范围
凡是在本年度内,在大兴公安分局登记或年检尚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的犬。
二、养犬人凭大兴公安分局核发的《养犬登记证》和发票,可以自愿选择区内公告的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定点单位(见附件),为犬实施狂犬病免疫。
三、狂犬病免费注射所用疫苗,只限农业部批准的狂犬单联灭活疫苗。其它犬用联苗,犬主自愿注射并交纳相应费用。
四、未到大兴公安分局登记年检的犬,狂犬疫苗注射按相应规定收费,不在免费注射范围之内。
五、按照《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饲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咨询电话:69207882 81298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