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未申请办理换发手续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超出有效期30日后,经公示作废其备案信息,并将作废备案信息移送辖区城管执法部门。
现将2024年2月大兴区作废停车场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请经营单位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明换发手续。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