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次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住建委  日期:2024-03-21 10:28 打印 【字体:

  大兴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大兴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大兴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大兴区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对注册在大兴区的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大兴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首次申请、增项、升级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企业(2023年核查达标企业本次不再核查)及2020年以来平台扣分超过20分以上企业(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及地点

  1.检查时间:2024年3月28日--4月3日; 

  2.检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5室。

  三、检查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检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检查时间内,到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服务中心接受检查。检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4);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见附件5),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五、处理方式

  1.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检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检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检查标准,不得对被检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专项核查企业名单.xls

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附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附件5: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docx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苏工、寇工010-6920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