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4-04-16 16:39 打印 【字体:

京兴财〔2024〕33号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4〕412号)文件要求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现将我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备案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

  三、备案方式

  通过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四、网上备案需上传提交的附件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的原件扫描件;

  2.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的原件扫描件(此

  项材料为新增或变更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时上传,无变化不上传)。

  五、相关要求

  1.本次备案所需填报的信息应为2023年实际数据信息。

  2.涉及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此三 项信息变更的机构,请先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待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做年度备案。

  3.备案信息提交后,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单据状态”显示为“审核完成”。

  4.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于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5.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753号)要求,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应纳入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每年度进行继续教育。

  六、咨询电话

  备案咨询电话:010-81296585。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10-53655975、010-53655976。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