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张磊,男,身份证号:110************237,于2020年5月2日去世,生前户籍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永乐小区。其法定继承人刘蕊、张欣悦、张贵仓、曹万芹均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张磊的遗产,并在以张磊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记录在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京0115执异112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作为张磊的遗产管理人,并变更大兴区民政局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相关各方均应向本遗产管理人申报(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与被继承人张磊遗产相关的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供遗嘱等资料。
2.持有与被继承人有关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供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
3.张磊的债权人等,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
4.其他享有被继承人张磊遗产权利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
(二)与被继承人张磊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张磊的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求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申报所欠张磊的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2.被继承人遗产的任何义务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的要求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3.任何遗产之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
(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或从权利。
(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
(4)其他造成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和后果。
1.与被继承人张磊遗产相关的权利方,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遗产管理人将对核查后的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处理;对未按时申报相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将不再予以考虑。
2.与被继承人张磊遗产相关的义务方,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本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向被继承人张磊的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
三、现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点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张磊遗产分配方案,请相关权利方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3楼大会议室参加。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2024年8月1日
联系人:邵楠
联系电话:010—6925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