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店镇电动车公示

来源:青云店镇  日期:2024-11-11 14:00 打印 【字体: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经查,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辖区内停放的废弃电动三四轮车辆,涉嫌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您对该车辆自行清理和处置,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

  请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车辆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逾期无人主张权利且不自行清理车辆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清理。

  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10-80281498

  附件:车辆信息和照片.zip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