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关于送达北京恒盛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采育镇  日期:2024-12-16 17:41 打印 【字体:

  北京恒盛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在查处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耕地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件(京大采育镇2024092508)过程中,你公司车牌号为京ALF611重型自卸货车有重大嫌疑。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大采育镇强制字﹝2024﹞001号),对涉案车辆(京ALF611)予以扣押,并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至2024年12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自2024年12月16日解除京ALF611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因通过其他方式,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京大采育镇强制处理字﹝2024﹞001号)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被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本机关接收《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京大采育镇强制处理字﹝2024﹞00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你公司凭本决定到采育镇停车场取回被扣押车辆。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9号

  联系人:张韩冬、杜晨晨

  联系电话:010-80275929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