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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现决定将此前委托区城管执法局行使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和相关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
一、委托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天宫院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北臧村镇政府、庞各庄镇政府、榆垡镇政府、礼贤镇政府、安定镇政府、魏善庄镇政府、青云店镇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行使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和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区城管执法局在机场红线范围内,行使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综合协调和行政处罚权。
三、取消原授权区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协调工作调整为区公安分局、区体育局、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行政处罚权委托书
委托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受托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大兴区体育局、北京市大兴区气象局、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即《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即《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五条规定)委托给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天宫院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北臧村镇政府、庞各庄镇政府、榆垡镇政府、礼贤镇政府、安定镇政府、魏善庄镇政府、青云店镇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中,机场红线范围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综合协调和行政处罚权继续由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取消原授权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工作由大兴区体育局、大兴区气象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受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所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执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