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试点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改革期满,现恢复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大兴区代理记账机构补申、新申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1年9月试点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大兴区财政局将不再发新证。
二、对2021年9月至今已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如未取得许可证书,须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大兴区财政局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大兴区财政局将补发许可证书。
三、对2021年9月至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业务但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须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在平台上向大兴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大兴区财政局将补发许可证书。
四、对拟在本区新设的代理记账机构,请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大兴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在平台上向大兴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大兴区财政局将新发许可证书。
五、各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4),规范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每年根据财政部门通知在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六、监管服务平台审批通过后,代理记账机构可前往大兴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许可证书。
材料受理、领证电话:010-81296585
领证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419办公室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大兴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docx
附件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pdf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