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

来源:清源街道  日期:2025-04-15 17:22 打印 【字体:

  京大清源街道限拆公告字﹝2025﹞ 020001 号

  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西里甲1号楼南侧,滨河小学东侧院内3处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所有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3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西里甲1号楼南侧,滨河小学东侧院内搭建的3处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现用于储物,搭建时间约为2011至2012年。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在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拾伍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大兴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拆除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源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