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送达刘增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5-08 10:16 打印 【字体:

  刘增辉:

  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兴环保罚决催字〔2024〕第29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北京玖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城市配送行业,注册车辆共80辆,均在正常使用中。经北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其中车牌号:京LGS256、京KMQ817、京ACC905、京ACV137、京HKX880、京KJC162、京JJK903、京FKQ350、京MMN276、京KLQ908、京M6VAB1、京Q24YQ1、京Q40ZA3和京AHJ279的14辆柴油车在2023年度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情况,占注册车辆总数的17.5%。你为北京玖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环发〔2023〕15号)第三部分表(二十二)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24〕第294号),并于2024年10月15日送达你,有《送达回证》为凭。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24〕第294号)的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催告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超、白琨 电 话:010-69262390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一分队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京旅游专修学校113室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