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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彦龙、张宇、赵凯飞、孙梦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兴劳人仲字[2025]第0773、0774、0775、077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对北京中经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中经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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