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5-09-22 09:40 打印 【字体:

  京兴人社文〔2025〕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件精神,规范参保人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退休申报程序

  (一)明确退休申报时间及责任。各单位可结合参保人情况申请提前六个月预审档案服务,参保人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参保人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应不晚于参保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参保人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申请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资格,同时镇(街道)要建立本辖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工作台账,实时动态管理。因参保人或单位未及时申报、档案或申报材料不完整延误办理退休核准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完善退休初审程序。各单位在接到参保人退休申请后应做好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失业金及档案完整性等情况的初步审核。对于参保人档案中存在疑问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材料、信息核实无误后,报区退休核准部门进行档案初审及待遇核算。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退休核准工作以参保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根据档案记载及其他佐证材料对核准内容作出认定。退休核准过程中,职工需要补充档案佐证材料的,各单位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并积极配合参保人完成材料补充工作,补充的材料必须通过正规途径补充、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二、严格落实退休核准相关政策

  (一)参保人出生日期确认。要严格执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审核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参保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应以本人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年限为准。档案中的工种记载应与原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工种目录中名称一致,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

  因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经查找仍无法证实工作经历的,不予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原单位查找原始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供,伪造原始材料、出具虚假证明、违规协助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档案中无特殊工种经历记载的,仅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依据。

  (三)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审查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参保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插队)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工作有间断的,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工龄政策确定。

  三、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制度

  (一)落实特殊工种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1.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具备存档资格的单位要制定操作性强、流程清晰的初审工作制度,对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材料进行内部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驳回申请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严格备案管理。各单位应严格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参保人档案,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化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用人单位、存档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凡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有变化的,每季度初的1日-10日报区退休核准部门备案。

  3.严肃工作纪律。区退休核准部门对于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档案材料不齐的,不予认定,并定期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管理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认定工作。

  (二)建立特殊工种两级公示制度

  1.建立单位公示制度。各单位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参保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参保人所在单位进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参保人曾在其他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应同时在其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撤销、关闭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单位公示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并上报区退休核准部门。

  2.建立区级公示制度。对于经初审档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区退休核准部门统一汇总人员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区退休核准部门在公示期间若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举报,将对特殊工种申报单位及职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

  四、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存档人员个人档案的管理,切实做好退休申报及退休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落实申报单位主体责任。参保人档案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由具有存档权的单位或存档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应认真整理参保人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规范,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区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严禁任何人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参保人档案的真实、完整;严禁不具备存档资格的单位保存参保人个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参保人个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责成专人做好退休职工的档案核查、材料申报、待遇核准、政策解释等工作,杜绝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强化法律意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核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各单位负责退休初审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变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京兴人社文〔2020〕29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的通知》(京兴人社文〔2022〕32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