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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王思栋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
10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大兴区半壁店绿茵花园别墅四季区48号房屋642.91平方米 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大魏善庄镇限拆字﹝2025﹞ 000421号,限你(单位)于 2025年11月15日前对上述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经复查,你(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2025年11月17日,本行政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催告书》(京大魏善庄镇催告字﹝2025﹞ 000421 号),催告你(单位)在 2025年11月20 日前履行义务。经复查,你(单位)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5年11月25日9时30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单位)自行回收清理,应不晚于强制执行前 2 小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