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字体:大中小】
北京建和隆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京大北臧村镇决催字﹝2026﹞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车牌号为京AWE281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司机李相龙驾驶,在北京市大兴区马北路与桑新路交口西南150米武警部队大院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长6米,宽4米,占地24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3),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北臧村镇罚字﹝2025﹞210002号),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已于2025年4月21日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荣街8号(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李红川、王誉羲
联系电话:010-61256332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