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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兴青限拆字[2026]第47号
沙子营村东南侧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经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沙子营村东南侧一处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67.73㎡(详见附图)。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6年4月7日,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公告期已满后,无人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主张权利,且上述违法建设未拆除。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规划复函、限期主张权利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自行拆除,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请你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48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