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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丽:
您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意见,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日,向您邮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该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且拨打您预留电话显示关机。现向您公告送达京兴政复字〔2026〕995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针对申请人举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