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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佳慧:
您不服被申请人针对您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答复,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收到您作为申请人从网上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6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日,向您邮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该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且拨打您预留电话显示关机。现向您公告送达京兴政复字〔2026〕1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7月6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