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10-14 16:37 打印 【字体: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修订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5 件,相关情况已经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第 102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 号)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 号)

  二、决定修订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本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烧烤范围的通告》(京兴政发〔2022〕20 号)

  将正文中“为改善本区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营造整洁优美、秩序规范、清新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烧烤范围。”修改为“为改善本区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营造整洁优美、秩序规范、清新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烧烤范围。”

  (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 年修订)》的通知(京兴政发〔2023〕23 号)

  1.将正文中“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将正文中“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 3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修改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 3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24〕16 号)

  将正文中“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修改为“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村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26〕3 号)将正文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区对 52 个村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源保护范围划分工作。”修改为“为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区对 52 个村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源保护范围划分工作。”

  (五)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大兴建设 202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26〕4 号)

  将正文中“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贯。”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贯。”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