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等要求,从即日起,我市对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等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和其他淀粉和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为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和2017年7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版)〉通知》的规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行业应立即退出。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和执行日期
发证和纳入备案登记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登记备案,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和登记备案。
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的区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见附件)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纳入备案登记范围内的企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