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32号商务楼项目进行了为期30天的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群众书面反馈意见1份,电话反馈意见9次,建设单位就公众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采信意见通告如下:
一、属于分局职责范围的意见:
1.公示只有图纸,居民看不懂,需要文字解释公示内容。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公示内容包含项目总平面图及公示说明等内容,总平面图的技术指标表对本项目规模、高度、层数均有描述,各重点位置的距离也进行了标注。
分局意见:此次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公示说明、总平面图两部分,其中总平面图包含了建筑布局及经济技术指标,对相关距离尺寸进行了标注。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新建商务楼侵占了58号楼公共活动空间和停车场地。
建设单位意见:新建商务楼位于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范围内,且新建商务楼是拟拆除现状商务楼后原位置建设,58号居民楼原有自行车棚及部分机动车停车位,一直由我单位无偿提供用地供给居民使用,不存在侵占58号楼业主用地的问题。
分局意见:现状商务楼呈“L”形,与58号楼最近距离约13米,最远距离约25米,两楼之间面积约1700平方米。拆除原有商务楼后,拟新建的商务楼呈“一”形,与58号楼最近距离约23米,最远距离约25米,两楼之间面积约1900平方米,拟建建筑在北京市大兴区供销合作社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58号居民楼是砖混结构,拟建工程地下三层需要挖槽十几米,对58号楼影响,不同意建设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第三方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意见:拟建建筑地下室采用护坡桩基坑支护,距离58号居民楼(该楼6层无地下室)外墙不少于15米,我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校核,拟建建筑与已有建筑物基础不在同一标高,现有间距可以保证原有建筑物基础的安全,不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将在施工准备阶段进行深基坑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召开深基坑论证会,在确保周边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分局意见:本项目应结合用地地质状况、周边相邻建筑间距、高差、高度及荷载情况,对拟建建筑的建设条件进行分析研究,对相邻建筑安全加以论证。双方意见属实,均予以采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楼间距规定,车站北里58号楼与公示项目楼间距过小,拟建项目层级高,严重影响58号楼通风和采光,造成视觉压抑。需要书面解决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我司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专业分析,拟建项目建成后,周边现状建筑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通风、采光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未对楼间距等做相关规定。
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5、公示项目西侧侵占了公共交通巷道,使巷道变窄,侵占了公共利益。
建设单位意见:西侧道路是在本地块红线内,不存在侵占公共巷道问题。此外,现状商务楼距离西侧围墙7.74米~8.25米,拟新建商务楼距离西侧围墙12米,西侧道路予以保留,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予以保留。
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的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赔偿损失。公示所指新楼建成后对58号住宅楼的使用,包括将来的出行、停车、安全、正常生活及加装电梯改造等方面安排和补偿需要文字承诺。
建设单位意见:《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项目完成后,我单位内部部分自行车及机动车位可对58号楼居民开放使用,确保居民可用车位不少于现状;现有居民楼电梯加装工程,需要通过专业调研论证、政府部门审核批准、58号楼居民全体同意等诸多环节,与本项目的建设没有直接联系,本项目建设不会使58号居民楼无法加装电梯。经设计单位校核,本项目的建设对58号楼居民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未产生不利影响,未对58号楼居民楼造成妨碍或者损失。此外,我单位将秉承互利共赢的原则,坚持有利于58号楼居民生活、有利于58号楼房产增值、有利于维护我单位合理合法的企业利益的项目初衷,依法依规,规范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以上情况,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