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0-03-06 17:43 打印 【字体:

  各律所: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京司发[2020]7号)通知要求,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及稳增长促经济的工作部署,拟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许可审批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设立:除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维持《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变以外,其他各类设立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100万调整为30万,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2000万调整为1000万,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设立资金要求由50万调整为30万,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对照表如下:

组织形式

现行资金要求

调整资金要求

个人律师事务所

50

不变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00

30

特普律师事务所

2000

1000

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

50

30

  2.律所变更组织形式、章程、合伙协议等涉及资金的业务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资金条件暂停执行。其他审查条件、程序不变。

  二、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