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试行)

来源:区规自分局  日期:2025-01-13 10:19 打印 【字体:

  为推进大兴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确权登记行为,北京市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确权登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04年至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以“三农”为主题,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的重要地位并提出工作要求。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重要基础。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函》(京农颁办函〔2023〕3号)等文件要求,以《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4〕243号)(以下简称“《北京市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市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研究制定了《确权登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确权登记细则》包括工作原则、户成员的确认、“户数”认定标准、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申请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注记规定等九项内容。

  (一)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一户一宅、规范管理”、“镇级主责、村民自治”、“从易到难、稳步推进”原则。

  (二)户成员的确认。除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等情形,宅基地确权登记到户,符合《确权登记细则》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作为户成员。

  (三)“户数”认定标准。一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如果“分户”的,不同时间阶段符合相应标准就可以“分户”,以计算宅基地标准面积。

  (四)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区分1982年前、1982年后以及“一宅多户”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宅基地标准面积问题。

  (五)“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除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一户拥有多宗宅基地的,由村民按规定选择一宗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六)申请登记主体。按户申请确权登记,由户主(户代表)办理确权登记,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以及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申请办理确权登记。

  (七)登记程序。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发证等五个步骤。

  (八)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规定了七种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九)注记规定。规定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依据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注记实际面积等情形须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1982年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的问题

  《北京市指导意见》规定:1982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 号)发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另行规定。为推进工作,《确权登记细则》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目前已废止)“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之规定,规定:1982 年 2 月 24 日(含当日)前,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面积未超过 266.67 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面积超过 266.67 平方米的,按照266.67 平方米确权登记,确保了政策连续。

  (二)关于户成员的认定问题

  《北京市指导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细则》对北京市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因婚嫁、就业、入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或者转非的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同时《确权登记细则》增加了“非京籍人员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受户籍政策限制未能将户口迁入本村或者户口已经迁入但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款,体现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要求。

  (三)关于“分户”问题

  《北京市指导意见》规定: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确权登记细则》结合我区宅基地宗均面积较大的特殊情况,区分不同阶段明确“分户”标准。同时,《确权登记细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之规定,规定:宅基地内户成员尚未分户但符合“分户”认定标准的,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标准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的,按照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同时规定:一宗宅基地上的户成员按照本细则可以认定多“户”的,如果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上述规定体现了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