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提升粮食储备调控能力。二十三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优化储备粮管理机制,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大兴区结合本地实际,修订了《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于加强对大兴区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从事和参与大兴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大兴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区政府对买断粮权的粮食有所有权,对不买断粮权的粮食有优先动用权。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24条。一是总则,包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区储备粮定义、管理总体要求、相关部门职责等共4条;二是规模和布局,包括规模布局确定依据、储存工作原则等共2条;三是轮换,明确轮换工作执行依据等共1条;四是储存,包括库点条件、承储企业八方面管理职责、损耗要求等共3条;五是资金,包括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区财政局、区农发行职责等共3条;六是动用,包括动用要求及情形等共2条;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职权、检查要求、企业配合义务、问题整改等共4条;八是责任追究。包括任何单位、个人、质检单位、行政监管部门违反本制度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共3条;九是附则,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共2条。《办法》涵盖了区储备粮管理所涉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2022年修订版相比,本办法改动较大,重点集中在十个方面。一是重新调整文章结构,分为九个章节,逻辑更清晰;二是调整区储备粮定义,将原版本“调控市场”改为“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区储备粮的功能更完备。同时在“区政府对买断粮权的粮食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增加“对不买断粮权的粮食有优先动用权”;三是明确承储企业对各储存库点及代储企业的监管职责。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各储存库点的出入库、日常储存、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监管、业务指导、人员教育与培训。应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四是增加承储企业管理职责,从制度遵守、指令执行、仓储、账务、质量把控、档案、安全生产、信息化、科学绿色储粮等方面明确企业九方面职责,责任压实的更全面;五是增加损耗要求。明确区级储备原粮的保管损耗(包括:水分减量、杂质减量、自然损耗)按照2%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得出现超耗(即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一旦出现,作为粮食储存事故处置;六是增加资金方面条款,明确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从北京市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七是删除涉及轮换相关条款,明确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大兴区储备成品粮轮换购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八是修改动用条款,明确动用区储备粮按照动用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流程执行。同时将动用情形与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动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动用情形调整一致;九是增加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条款;十是严格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轮换、储存、资金、动用等相关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转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对承担粮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强化了质量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