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解读: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来源:区城管委  日期:2025-06-20 14:50 打印 【字体:

  一、“移交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提高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水平,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移交程序及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力、义务。

  二、如何定义“移交”的主体——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区政府投资,或者由市、区政府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是指随城市道路建设的自来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管线以及雨水泵站(包括附属设施)、污水泵站(包括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其他道路供排水设施参照执行。

  三、“移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具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3、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满足使用标准和运行维护条件;

  除以上三个条件,城市道路还需具备养护单位提交的验收合格意见;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还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移交工作”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区城市管理委应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养护接收单位开展接养移交工作,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道路进行接养验收,七个工作日内由养护接收单位提出接养验收意见。

  区水务局应组织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养护接收单位开展设施接养移交工作,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供排水设施进行接养验收,七个工作日内由养护接收单位提出接养验收意见。

  养护接收单位应对接养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对复查验收合格的,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告知相应的养护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道路及管线不得投入使用。

  由养护接收单位接养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双方应签订移交协议,并向养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协议应约定保修期及具体接养时间,根据时间节点明确各自责任。